商标法全面修订:企业需关注的变化与应对策略
2026年6月底,中国《商标法》修订通过,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对企业商标申请、使用和维权提出全新要求。以下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实体上的变化
1.动态标识可注册
新法第14条首次将“动态标志”明确纳入可注册范围。这意味着企业的动态Logo、APP启动动画、视频片头等,均可作为商标申请保护。企业可尽快梳理现有动态视觉资产,评估其商业价值,提前布局注册,以防他人抢注。
2.防御性注册风险上升
为打击恶意囤积商标,新法第19条将“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大型企业惯用的防御性注册,若数量过多,可能触碰红线。建议企业重新审视现有注册清单,区分“核心防御”与“过度储备”,同时在申请前留存关于使用计划的书面记录。
3.正当申请需防范“误伤”风险
新法第54条细化了恶意商标申请的行政处罚规则,明确列举了可予处罚的具体行为,包括:明知属于禁用标志(如具有欺骗性、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仍申请注册;明知缺乏显著性仍申请注册;故意申请注册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标志等。
值得注意的是,“欺骗性”“不良影响”等认定标准本身较为模糊,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裁量空间。即使企业出于善意申请,也有可能因审查员对标识主观理解不同而被“误伤”,面临不予注册乃至行政处罚的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对标识本身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尤其对可能涉及原材料、品质、产地暗示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词汇,审慎论证其可注册性。
4.公职人员审查不当追责可能倒逼审查标准全面趋严
新法第84条首次细化了公职人员审查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则。根据该条,公职人员若出现“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审查质量、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但另一方面,也可能促使审查员对商标申请一概从严把控——毕竟“准予注册不当”要担责,而“驳回申请不当”目前无处分风险。未来国知局适用绝对条款(如禁用标志、缺乏显著性等)、引证较多商标来驳回申请商标的情况可能会普遍,注册商标难度很可能会进一步上升。
5.“误导公众”使用有罚则
新法第56条新增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商标的行政处罚,且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投诉举报。实践中,“误导”可能源于商标本身的暗示性(如暗示产地、品质),也可能源于使用场景的夸大宣传,实践中国知局已积极展开对“心机商标”的大规模清理和处罚。企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使用的各类标识、广告、包装的审核,避免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或特性产生误认的表述。
程序上的变化
1、异议期由三个月缩短为二个月:确权效率提升,企业风险响应要求提高
新商标法缩短了异议期,该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商标注册效率,加快商标权利状态的稳定。但与此同时,异议期限缩短也意味着在先权利人发现潜在冲突商标并采取法律措施的时间窗口进一步压缩。
2、缩小一年“等待期”的适用范围:降低注册障碍,加快品牌布局调整
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一年“等待期”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主动申请注销的情形,不再适用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未续展等情形。在原有制度框架下,注册商标因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等原因失效后,自相关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不予核准。实践中,企业在重新申请核心品牌、调整产品线名称或者进行品牌升级过程中,经常会因历史商标状态产生注册障碍。例如,企业拟申请的商标与此前已被宣告无效但尚未满一年的商标存在近似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能基于该规则作出驳回决定,从而延长企业商标注册周期。新法缩小一年等待期适用范围后,将有效降低历史权利对企业商标布局的影响,提高商标资源流转效率,为企业品牌调整和重新注册提供更大的便利。
3、国知局可依职权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闲置商标被撤三风险增加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进行撤销。这突破了此前“撤三”只能“依申请”启动的模式,赋予行政机关更多主动权和监管手段。此种修改有利于行政机关主动清理闲置商标,但也给企业大量持有闲置商标带来更多的风险。
企业维权启示
1. 商标使用证据的常态化管理
新法第78条明确,在侵权诉讼中若被告提出未使用抗辩,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的实际使用证据。这较以往“起诉前三年”的时点更为严格。企业须将商标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广告物料、销售记录等)的留存纳入日常管理,确保在启动诉讼前即可回溯至侵权发生时间。
关于使用证据,新法第2条明确将“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纳入商标使用。对于企业来说,需注重留存网页截图、直播回放、电商页面等数字化证据,并善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固定证据。
2. 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新法第21删除了旧法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跨类保护要求在中国注册的前置条件,实现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在跨类保护上的“同等待遇”。
对企业来说,除了常规的老字号品牌获得保护外, 对于推出时间较短、尚未完成核准注册,但已在对应市场领域形成较高公众认知的商标,权利人同样可援引该条款,同时制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混淆性侵权,以及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的商誉攀附、商标淡化行为。
该制度对快速崛起的 “网红” 产品具有显著维权价值:在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无法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主张权利的阶段,若产品已凭借传播热度积累广泛市场知名度,进而引发第三方批量恶意抢注、跨品类仿冒等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通过主张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实现全类别权利救济,填补了品牌高速成长期的权利保护真空。
3. 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主张驰名商标
新法第六十三规定“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该条将驰名商标的确认场景正式拓展到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和查处过程中。
对于企业而言,除了在商标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主张驰名商标认定外,还可以探索在反不正当案件下同时主张驰名商标申请及保护。
4. 域外维权的中国制度支持
新法第69条确立了境外维权驰名商标确认制度,并规制代理机构不正当办理境外商标事宜。该条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出海,确立企业在海外遭遇商标抢注或侵权时,可请求国内商标管理部门对国内知名度进行确认,为海外维权提供官方背书,降低跨境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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