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见永申代理的“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由正见永申代理的“乔治勋爵的悲剧”短语类商标显著性判断行政案件荣耀入选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对短语类商标显著特征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短语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准确把握了显著特征的法律本质及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平衡了经营主体的注册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为品牌培育留出空间,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案情简介】
潘海力根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古龙水、香水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正见永申代理了该案的驳回复审、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的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复审商品所属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复审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和复审商品的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没有关联性。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有多枚类似文字结构的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复审商品上,纯文字商标的构成以及文字长短与其是否具有显著性不存在必然联系,“乔治勋爵的悲剧”注册在复审商品上符合行业实际情况,便于识别。从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来看,经过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识别为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复审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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